疑罪從無的試金石——三民工涉嫌故意殺人被判無罪案
返回列表來源:信之源 發布日期 2023-08-03 16:47:00 瀏覽:-
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黃天時律師無罪辯護經典案例。黃律師曾代理三民工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及兩次發回重審,被告人最終被判無罪。該案是堅持疑罪從無的成功案例,辯護律師最大程度地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黃律師精深的法律理論功底、高超的刑事辯護技巧、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及真摯的人文情懷,得到當事人的高度認可和評價。
1.案情介紹
某日10時許,某地快速路高架橋施工平臺下,三個正在施工的民工孫某、張某、高某發現有一具男尸,立即向工頭報告。工頭知道情況后于當日上午11時許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再向市分局刑警大隊進行電話匯報,分局在一位副局長帶領下,隨即派出刑警隊長、技術科長副科長、技術法醫、技術員趕往現場,展開現場勘查。
警方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顯示,中心現場在工地東北側橋下防護墻內。一男子頭東腳西仰面朝天躺在地面上。該男子頭部頂在帆布上,帆布上有滴濺的血跡,帆布被固定在防護墻的鐵架子上。該尸體西南側為工地搭建的鐵架子,鐵架子上為工地工作平臺,工作平臺上散落鐵管、木料及三合板等物。平臺中間地面上可見滴落血跡。平臺西南側靠墻地面上散亂放著5根鐵管,其中一根長147cm的鐵管兩端可見新鮮血跡,法醫對其進行提取。平臺西南側為正在建造的高架橋。警方接著對當天在案發現場附近施工的三十多位民工中的十一人展開調查,并于次日拘留了孫某、張某、高某,但是沒有及時將三人送往看守所,而是在派出所關押了四天五夜,經歷了車輪式的輪番訊問和難以想象的刑訊逼供,直到三人被迫招供后才送往市第一看守所。進看守所后,三人都先后翻供,把之前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
案件經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以故意殺人的案由起訴至人民法院。本來這種涉嫌故意殺人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一審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但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感到此案證據方面的不足,出于謹慎考慮,指令區人民法院審理。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是:被害人楊某是孫某為工地臨時招聘的民工,孫某因故與楊某發生爭執、廝打。張某、高某見狀上前幫助孫某對楊某實施毆打。三被告人持鋼管等將楊某追打至高架橋小平臺欄桿處,繼續擊打楊某頭部、肩臂部,致使楊某墜地死亡。次年11月區法院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各十五年,連帶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五十余萬元。
三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區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把原判的故意殺人罪改成故意傷害罪,量刑方面稍有變化,孫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張某和高某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被告人仍不服,又提出上訴。隨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再次發回重審。區法院經過再次重審,作出判決,當庭宣判三被告人無罪,駁回刑事附帶民事原告的訴訟請求。區檢察院不服此判決,提起抗訴,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也提起上訴。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三被告人的無罪判決得以最終維持。
2.辯護思路與策略
被告人孫某、張某系親戚關系,他們的親屬在法院第一次作出一審判決后,千里迢迢從老家來北京找到黃天時律師,請其出庭擔任二審辯護人,并可以任選孫某或張某作為當事人。黃律師看了判決書,聽了家屬敘述的情況,覺得案件存在重大疑點,存在無罪辯護的空間。
在選擇為誰辯護的問題上,黃律師綜合考慮孫某和張某的情況,認為孫某是小工頭,是他把張某帶到工地打工的,其能力和見識比張某強,相比之下自我辯護能力較弱的張某更需要得到律師的有效辯護。因此黃律師選擇張某為當事人來進行辯護。
上訴之后,對于辯護律師而言,二審的當務之急,是要爭取開庭審理。如果書面審理的話,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極大。在與二審主審法官和公訴人溝通過程中,辯護人了解到,法官原本打算不開庭審理,他讓黃律師提交辯護詞,黃律師提出本案存在諸多疑點,必須開庭審理才能查清事實。法官說你們辯護律師在辯護詞中寫出來即可,我們會認真看的。如果沒有新證據的話,就不開庭了??磥聿徽业椒ǘǖ睦碛?,是很難說服二審法官開庭審理了。
黃律師梳理卷宗材料后,發現警方所調查的民工中,沒有問及是否見過死者楊某,楊某是否為工地員工等問題。而這是關系到死者楊某怎么出現在現場,是否與被告人孫某發生爭執,如果發生爭執,爭執原因是什么等關乎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實。于是,黃律師找到案發前半年內與孫某、張某、高某一同干活的兩個民工,問他們是否見過楊某?楊某是不是工地干活的?他們都說沒見過楊某,工地也沒招聘過楊某。另外,黃律師了解到三個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的第一天,與其他接受調查的工地民工關押在同一個派出所,這兩個民工還看到張某被訊問回來后,眼角有青腫,而訊問前是正常的。
為了安全起見,黃律師對整個調查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拿到證人證言后,黃律師向法官提交,要求開庭審理。法官終于同意開庭??剞q雙方主要爭議焦點有兩個:
警方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情形,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屬于非法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死者的身份問題,其是否為工地員工,怎么出現在案發現場的,是否存在與作為小工頭的被告人孫某發生爭執的可能性?
關于警方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黃律師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提出辯護意見,說服法官:
第一,警方未及時將三被告人送往看守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都是在派出所非法羈押的四天五夜中作出的。進到看守所后,三個被告人都翻供,一直到庭審都持續穩定地堅持無罪供述。
第二,從筆錄中記載的審訊時間可以看出,警方在傳訊被告人后,連續十幾個小時甚至二十幾個小時中訊問人員輪番對被告人進行疲勞訊問的情況,能在一定程度上印證被告人說的在派出所羈押的四天五夜基本沒怎么睡覺的情況。
第三,辯護人調查的證人中,有兩個與被告人張某關在同一個房間的民工看見張某在接受訊問回來的時候眼角青腫,而在訊問前是正常的。這能印證張某庭審中陳述的在派出所訊問時,遭到毆打。直到一審庭審時,張某的眼角仍然可見青腫之處,這個從一審庭審的光盤視頻中能明顯看出來。所有這一切,無不證明偵查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存在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的情形,由此獲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
第四,除了被告人在派出所形成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被告人有故意殺人行為。在控方出示的作案工具鐵管上,沒有提取的被告人的指紋,其上面的血跡呈滴血狀,像是人為滴上去的。如果是在毆打過程中因被害人濺血而形成的,應該是噴射狀的。
正因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的產物,證據之間存在嚴重矛盾,這種矛盾表現為以下多方面:各被告人的供述與客觀事實的矛盾、各被告人供述之間的矛盾、各被告人本人供述的前后矛盾。
這些矛盾重重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證,得出唯一結論。
其一,根據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三被告人孫某、高某、張某與被害人之間發生了激烈的打斗和追趕,而在打斗現場附近的20多個工人,包括警方已調查的11個工人竟然沒有一個聽見打斗或追逐的,這些工人離現場最近的只有三四米,最遠的也不過十多米。案發當天為晴天,近在咫尺且無任何障礙物的眾多工人竟然聽不到一點動靜,這不符合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且庭審中被告人又對偵查期間的有罪供述矢口否認的前提下,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采信。
其二,在被害人的姓名、身份以及與三被告人的關系問題上,三個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諸多矛盾之處。孫某在第五、六、七次訊問中,說被害人是工頭李某雇的臨時工,不知什么地方人,叫小王,而在第八次訊問時,卻說是自己和張某一起到四方火車站附近的勞務市場找的工人,叫劉某才。張某在第七次訊問時說不認識被害人,在第八次訊問時也說沒有和孫某到四方火車站附近勞務市場找過臨時工。辯方申請出庭作證的兩個證人(工地民工)都說沒見過死者楊某,也沒聽說過這個名字。
其三,在爭執起因問題上,孫某的供述是因為欠140元工錢引起的;張某一開始的供述說是因為包的問題孫某與死者發生爭執,后來又說不知道什么原因;高某的供述是因為30元工錢引起的。
其四,在作案工具問題上,孫某供述是用鐵管打的死者,而高某則供述孫某用木棍打的死者。到底是用什么工具打擊的?公訴方所出示的作案工具與死者身上的傷痕是否吻合?這些都沒有查明。警方并沒有在其所認定的作案工具上提取到三被告人的指紋或其他生物特征,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此工具為被告人所有或其曾使用過。
上述這種自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且非經正當程序取得的有罪供述,在未有其他直接證據相佐證的前提下,遠未達到刑事訴訟法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從庭后與法官的溝通中,黃律師可以看出法官認同辯護人提出的基本意見,對案件事實也是心存疑慮。
3.庭審回放與訴訟結果
在案件二審階段開完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黃律師多次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案件第二次發回區法院重審時,終于成功地啟動了這一關鍵程序,這是本案取勝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黃律師對于當天的庭審至今還記憶猶新,一是因為控辯雙方交鋒激烈,二是因為開庭安排在新搬遷的看守所,前不挨村后不巴店,上午從九點開到十二點,法官宣布休庭半小時,作為吃飯時間。黃律師回憶當天中午買不到吃的,餓著肚子又開了一下午。好在法院方面給三個被告人安排了餐食,不影響下午的開庭。
庭審中,當時參與偵查訊問、勘驗與檢查的五個警察、法醫被傳喚到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作為辯護人,黃律師沒有顯出咄咄逼人的問話風格,而是根據事先了解到的偵查程序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綿里藏針地對參與訊問的偵查人員發問。
黃律師要求播放本案一審第一次開庭錄像,想要證明被告人張某直到第一次開庭時眼角仍有青腫的情況。結果被告知光盤損壞了,無法播放。要求播放訊問錄音錄像,法官也告知訊問制作的錄音錄像并非全程同步,公訴機關也未能提供錄制正本,無法對錄制資料正本當庭質證。
通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法院雖然最終沒有認定警方存在刑訊逼供的情形,但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及時將三名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亦未提供起碼的臥具供三被告人在羈押期間休息,在偵查階段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時,確實存在重大瑕疵,三名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又同時翻供,當庭亦不作有罪供述。死者如何出現在作案現場、事前與三被告人存有何種關系、三被告人故意殺人的動機何為、辦案人員是如何“加大”了訊問力度、在訊問筆錄中曾提到的“其他材料”為什么沒有出現在移交的卷宗中,以上問題目前均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現有證據遠未形成一個互相補充、互相印證、完整、縝密的證據鎖鏈,足以得出唯一、排他的肯定結論。因此,本案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
4.辦案感悟
本案從警方發現死者尸體,到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后歷時三年多,經過馬拉松式的兩次發回重審,兩次上訴,一次抗訴程序,終于畫上圓滿句號。黃律師辦完案件,思緒萬千,感慨良多,在此與諸君分享點滴感悟。
一、本案與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趙作海案等案件通過“亡靈歸來”“真兇落網”等極端事件出現而改變已生效的有罪判決不同,屬于為數不多的疑罪從無的案例,有罪判決始終未能生效。在二審法院的有效監督下,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成功實現無罪辯護。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個涉嫌故意殺人的重大案件,在很難證實,同時也無法證偽的情況下,最終真正達到了疑罪從無的司法效果。這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出臺以前是不可思議的事情。之前佘祥林涉嫌故意殺妻案,是在佘祥林蒙冤坐牢十一年后,因“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出現,才被翻案的,而杜培武涉嫌殺妻案,則是在真兇落網,供認殺人事實的情況下,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的。趙作海案件也是在被殺的人趙振晌七年后“復活”歸來才洗清冤屈,平反昭雪的。這些案件對被告人的定罪判決都已生效,只是法院出于不得已而為之的謹慎考慮,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才從槍口下撿回被告人一條命。換言之,法院對這些被告人作了“疑罪從輕”的處理,而本案則作了徹底的疑罪從無的處理,這種體現司法進步的案例值得我們為之歡欣鼓舞。作為本案辯護人,最為高興的不是自身辯護技巧的成功,而是時代進步帶來的刑辯律師對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二、關于刑訊逼供情形的認定問題,凸顯本案法官在現實司法體制下一種切實可行的“妥協智慧”。
如上所述,本案屬于典型的疑罪從無案例,死者已死是個客觀事實,且其死因不明,存在他殺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要真正實現疑罪從無,作出一份無罪判決,法官面臨重重困難,不僅要有巨大的勇氣,還要有高超的智慧。否則無法完成這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三、律師在代理本案辯護中,并未訴諸媒體或通過找關系辦案,完全憑過硬的辯護功夫取勝,刑辯律師對司法公正應抱有基本的信任和尊崇。
不少當事人認為,律師,尤其是刑辯律師打官司,打的就是關系。個別律師也在迎合這一傾向,一方面對司法腐敗深惡痛絕,另一方面又在辦案中托人找關系,為司法腐敗推波助瀾。還有一些律師則試圖通過媒體來給法院施加壓力,以期達到輿論綁架司法的效果。在黃律師看來,這些都不是刑事辯護的正當途徑。律師真正要做好的就是自己的法律功課,這是刑辯律師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門。
該案距今已有十年的時間,當時司法進程稍顯落后。如今,新時代中國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著力破解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體制性障礙、深層次問題,多起“冤假錯案”得以昭告天下。黃天時律師表示:有幸見證并參與社會主義法治推陳出新,以及司法體系的完善,切實體會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堅持和不斷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才能有效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