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如何進行無罪辯護?
返回列表來源:信之源 發布日期 2020-07-29 16:10:00 瀏覽:-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該罪,被告人不但需要具備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還需要采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他人給付財物。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需要從主管和客觀方面入手,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點。
一、主觀方面
1.被告人雖然使用了威脅、恐嚇等敲詐行為,但是其是為了索要債務、解決糾紛,而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屬于自己而故意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將該財物占為己有的,才可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民事行為中的侵害人)侵犯了被告人(民事行為中的受害人)的權利,給被告人造成了損失,被告人完全有合法、正當的理由進行索賠。即便被告人在解決爭議過程中使用了威脅、恐嚇等敲詐行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構成犯罪。
2.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糾紛,被告人索要的錢款在爭議款項的合理范圍之內,證明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敲詐勒索罪中,如果被告人有請求權基礎,一般就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尤其是當被告人索要的錢款在合理范圍之內時,就更不應當以敲詐勒索罪來處理。既然是敲詐勒索,被告人就應當會得到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如果被告人從被害人處“敲詐”來的財產,與被告人基于請求權應當從被害人處獲得的財產相差不大,就不應當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糾紛,被告人沒有將敲詐所得款項據為已有的,推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般來說,如果被告人是在實施敲詐勒索,那么其必然會將敲詐勒索得來的財物占為己有。如果被告人“敲詐”行為實施完畢后,卻沒有將“敲詐”所得的財物據為己有,可以推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村民因礦山占地卻遲遲未付補償款,遂舉報礦山違法采礦(確實存在),礦山主動給付賠償款,村民取得賠償款后以集體名義捐給希望小學,說明其主觀上沒有占有該款的主觀故意,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4.被告人雖然在談判、協商時言行過激或者要求過高,但究其原因是其合法權益遭到了被害人的侵犯,不能據此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給他人權利、財產等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予以賠償。此時,受害人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其主觀上是想索要賠償。即使受害人在向侵害人維權過程中出現了言行過激或者要求過高的情況,也不應當一律作為刑事犯罪來處理。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是完全有權利進行協商處理的,既然是協商,就不能保證沒有爭吵。我們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具備法律人的理性,都到法院去起訴,應當允許民事領域內的意思自治。
二、客觀方面
1.單位不能作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敲詐勒索罪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威脅或者要挾的行為使得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故而,一般認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是指自然人。單位由于不具備感知能力,不可能產生恐懼心理。而且,相較于自然人而言,單位(尤其是國家機關)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個人很難使其產生恐懼的心理。
2.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當然,這里只是說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實踐中即便敲詐勒索的是近親屬的財物,又獲得了諒解,一般也會認定為是犯罪。但是,對于辯方來說,這肯定是一個重大辯點,即便沒有判決被告人無罪,也會對其從寬處罰。
3.被告人沒有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行為
首先,對自己合法權益進行處分的行為或者說阻止他人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為不屬于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或者要挾”的行為。典型的如阻工行為,即阻止他人侵犯自己物權的行為。(2019)冀刑再3號刑事判決書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便認為,被告人作為供役地用益物權人有權不同意他人在其承包耕地設立地役權,其阻工行為不屬于以惡害威脅、要挾他人。
4.交付財物系被害人主動為之,被告人并沒有迫使他人給付財物
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是在被告人的威脅或者要挾下被迫給付財物的,突出強調被動性。如果被害人是主動將財物交付給被告人,說明其交付財物時的心理狀態是自愿的,這種情況下當然不能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犯罪。
5.被告人雖然實施了威脅、要挾的行為,但被害人并不是基于恐懼而交出財物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在敲詐勒索的案件中,雖然被告人實施了威脅、要挾的行為,但是如果這種威脅或者要挾并沒有使得被害人因陷入恐懼而不得不交出財物,就不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換句話說,被告人雖然實施了威脅、要挾的行為,但是被害人并沒有陷入恐懼,被害人最終交付財物是基于同情等其他心理。
6.被害人雖然產生恐懼心理,但實際上是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兩高關于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都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詐騙罪對應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是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對應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是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梢钥闯?,同一量刑幅度內,敲詐勒索罪的數額標準要低于詐騙罪。也就意味著,國家對于敲詐勒索罪的處罰要重于對詐騙罪(一般不包括電信網絡詐騙,具體看各省標準)的處罰。所以在兩者有重合的場合,可以往詐騙罪上去辯護。而且,當被告人的涉案金額達不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時,就是無罪的。
7.如果被告人是以相當利益價值的財物與被害人進行交換,即便被害人是被迫將財物交付給被告人的,被告人也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的行為雖然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壓力,使得被害人同意給付被告人相當的財物,但是如果雙方是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被告人又用相當價值的財物與被害人進行了交換,被告人的行為便不能被認定為犯罪。因為交換之后,雙方所持有的財物的種類或者性質雖然發生了改變,但是財物所體現的價值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很難說被害人損失了財產。
8.被害人存在過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敲詐勒索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9.被告人雖然涉嫌敲詐勒索,但是涉案金額屬于數額較大,又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敲詐勒索解釋》規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之一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解釋》第五條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雖然該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在上述情形下,被告人就一定會無罪,但哪怕只有一線生機,也要盡力去爭取。如果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形,即便最終沒有被判決無罪,也會得到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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