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無罪辯護的辯點分析
返回列表來源:信之源 發布日期 2020-07-28 16:10:00 瀏覽:-
企業家在創業或者經營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各種民事、經濟糾紛,由于企業家、執法部門對我國《刑法》缺乏了解,這些糾紛產生后往往引發刑事訴訟。由于企業家創業與經營活動專業性強、地域廣,導致企業家所涉的犯罪事實復雜,這樣變相增加了刑事辯護的難度。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企業家無罪辯護的辯點。
辯點一:身份特征
《刑法》規定的大部分與公司相關的罪名都要求犯罪主體有特殊的身份,如為親友牟利罪,要求犯罪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要求犯罪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這些犯罪我們理論上將其稱為身份犯,規定較為明確,這種情況下首先要充分研究被告人的身份。
有些罪名雖然不是身份犯,但卻對犯罪主體的身份上有特別要求。就如職務侵占罪就不是身份犯,但是要構成本罪,被告人與被害人單位還是要形成一定職務關系的(被告人應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單位之間不是職務關系,而是沒有任何職務隸屬的業務往來關系時則不能構成本罪。
辯點二:犯罪對象
《刑法》對侵犯公司法益的保護是有選擇的,并非對所有公司的財產或者資金都提供相同保護。如違法運用資金罪,其保護的對象就是社?;?、住房公積金等公眾資金,也就是說對于企業違規運用私募而來的非公共資金的情況就不能按該罪定罪量刑。
辯點三:行為特定
符合刑法要求的犯罪行為才能被認定為犯罪?!缎谭ā穬H對對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并具有違法性的行為才規定為犯罪行為,而且每個罪名所針對行為有其特定性。如合同詐騙罪是指采取簽訂或者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犯罪構成中應當實際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占有被害人的財產,或者是合法占有了第三人的財產是不符合合同詐騙罪要求的。
路徑四:事件還原
在經濟犯罪的辦理過程中,刑事犯罪相關的事實往往與民事法律關系相互交疊,辯護人應當加強與被告人之間的交流、認真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充分了解被告人與涉案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努力還原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經濟糾紛起因、發生、發展的過程。
在上述過程中不但應當注重雙方糾紛事件的梳理,還應當對偵查機關、審查起訴部門對案件辦理的程序進行全面審查,以便于向合議庭全面客觀地陳訴案件事實,客觀全面地分析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反駁公訴人的公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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