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怎么進行罪輕辯護?
返回列表來源:信之源 發布日期 2020-07-28 14:35:00 瀏覽:-
故意殺人罪屬于典型的重大疑難案件之一,刑法對于故意殺人罪的刑罰非常的嚴厲。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如何有效的降低嫌疑人的刑罰非常的重要。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故意殺人罪怎么進行罪輕辯護。
故意殺人罪進行罪輕辯護,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辯護路徑一:改變罪名定性
被害人因為嫌疑人的行為而死亡,并不意味著嫌疑人一定是故意殺人罪,還可能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過失致人死亡有時難以分,仔細甄別其中差異就有可能對案件定性產生影響,實踐中很多案件定性為故意殺人未必是準確的。通過深挖案件細節改變罪名定性,有時可以直接對量刑產生重大影響。
對于到底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傷害的部位、打擊的力度、使用的工具、被害人死因等綜合論述。辯護律師結合證據進行充分論證,如果能夠成功改變案件的定性,可以達到很好的辯護效果。
辯護路徑二:被害人過錯、正當防衛
在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中,往往存在被害人過錯或正當防衛的情節,因此被害人過錯和正當防衛,也就成為了律師在辯護時的一個重要武器。尤其是近年的江蘇昆山龍哥反殺案、山東于歡辱母殺人案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正當防衛”也得到了司法機關的進一步正視,運用正當防衛辯護的成功率較以往大大提高。
這種辯護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有兩點要注意:
第一,對于被害人過錯的闡述要盡量客觀,以引起辦案人員的同情心同理心,不可對自己的當事人有過多偏向,否則會降低可信度,達不到好的辯護效果。
第二,對被害人過錯的闡述盡量在書面辯護詞和與辦案人員的私下溝通中傳遞,不可在庭審被害人家屬在場時過多敘述。特別提醒辯護律師在庭審中不可用激烈的言辭對被害人的過錯進行抨擊,這樣極易引起被害人親屬情緒的強烈波動,造成庭審秩序的混亂,使法官審判壓力增大,影響辯護效果,極端情況下個別被害人親屬甚至可能會對辯護律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
辯護路徑三:申請精神病鑒定
與一般的案件不同,我們接待故意殺人案件委托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除了對案件基本情況的了解外,還必須詳細詢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精神病史。了解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精神病史是這類案件的規定動作,一旦有蛛絲馬跡,辯護律師都需要去更深入的挖掘線索、進一步找尋證據材料。
在辦案實踐中,如果嫌疑人在作案之前沒有特別明顯的精神病癥狀、其近親屬也沒有精神病史的話,辯護律師即使提出精神病鑒定,辦案機關也很難同意。即使辦案機關批準了鑒定申請,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意見也很可能也達不到辯護人的預期。但無論如何,從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角度進行辯護是一個很好的路徑,決不能輕易放棄。能犯下故意殺人罪行的人,其精神狀況通常也值得進行評估,該類案件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疾病的概率遠遠高于一般人群,給其做精神病鑒定也就值得一試,一旦精神病鑒定結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其刑期通常能有較大幅度的減輕。
提高該辯護路徑成功率的方法有:
第一,提供嫌疑人作案前就醫就診的相關材料,或者嫌疑人近親屬的確診記錄。部分農村地區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存在精神疾病,也可能沒有就診證明,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有必要從嫌疑人的近親屬、鄰居處了解情況,必要時可以對他們調查取證,證明被告人平時舉止異常,或者是嫌疑人親屬確有精神病史。申請精神病鑒定時將調查取證的材料一并提交辦案機關,引起辦案人的合理懷疑,能夠提高辦案機關的同意鑒定的幾率。
第二,注意穩定被害人親屬的情緒。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態度緩急往往關系到辦案人員的壓力大小,如果嫌疑人一方通過民事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辦案機關同意精神病鑒定的阻力也會小很多。如果辯護律師忽視了被害人親屬的態度對案件結果的巨大影響力,試圖通過精神病鑒定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也往往較為困難。
辯護路徑四:核查鑒定意見
在故意殺人罪案件中,《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或《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證據之一,對法醫學鑒定書的全面核查是尋找關鍵辯護點的重要步驟。法醫學鑒定書往往隱藏著案件的關鍵信息,辯護人可以從醫學角度深入分析被害人的死因,是不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引起、有沒有可能是由被害人個人特殊體質、陳舊傷等引起,以進一步剖析案件的定性及是否存在罪輕辯護的空間。辯護律師如果能夠從中發現疑點,引起法官的合理懷疑,將會對案件定罪及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在核查法醫學鑒定書時對鑒定書有疑問的,應當大膽申請調取病歷、CT等原始資料,進一步仔細核查。筆者曾經辦理過一個案件(非故意殺人案),我們閱卷時發現案卷中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存在疑問,便向法院申請調取了原始病歷。法院準予調取了病歷資料后,辯護人經查閱被害人就診病歷發現,病歷上記載“全身皮膚粘膜無黃染及出血點”,而傷情鑒定結果卻是右頸部有皮膚劃傷傷口,病歷資料與鑒定結果顯然存在矛盾,辯護人就此對傷情是否真實存在提出疑問,法院最后排除了該份傷情鑒定書。
辯護路徑五:自首、立功情節
自首、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也是律師在故意殺人案中非常注重的辯護角度。存在自首、立功情節,雖不能對案件的定性扭轉乾坤,但有時這一點從輕情節可能讓法官刀下留人,為犯罪嫌疑人保住一命。
關于自首,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視為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依法認定為自首。有些故意殺人案件,嫌疑人殺人后在現場,并沒有逃跑,是公安機關來把他帶走的,這種情況辦案機關可能不會認定自首,辯護人可以依據該條規定進行辯護說理,盡量為犯罪嫌疑人認定自首。
關于立功,需要提醒的是,辯護律師切不可為了實現辯護效果,為當事人提供所謂的立功信息。律師違規傳遞信息,不僅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節被認定,反而給自己帶來很大麻煩,是萬萬不可取的。
辯護路徑六:認罪、悔罪
故意殺人類案件因為存在確定的被害人,司法機關量刑時往往會將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一個極其重要的量刑情節考慮。但在故意殺人案件中,認罪悔罪并不能單看犯罪嫌疑人的說辭,必須有實實在在的行動,主要表現在對被害人家屬的經濟賠償方面。
現行法律規定的故意殺人案件對被害人一方的法定賠償數額極低,這就給律師提供了一定的辯護空間。辯護律師可以積極說服嫌疑人家屬爭取諒解,賠償金額可以高于法定賠償數額,以期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在法院的終審判決之前,如果嫌疑人與被害人家屬能在賠償方面達成刑事和解,往往能夠保住性命,并在刑期上有所減輕。
但是,嫌疑人家里可能不具備巨額賠償的經濟實力,或者被害人一方堅決不接受賠償,必須要嫌疑人以命抵命,這種時候應該怎么辦呢?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認罪悔罪態度,并不以“賠償數額”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如果沒有足夠多的錢,那就應該展示出足夠多的歉意和誠意。找中間人說合、拿著禮物上門,只要能有助于達成和解,都可以選擇嘗試。歉意與誠意的表達,既要選擇讓被害人一方能接受的方式、恰當的時機與場合,還要有持之以恒、堅忍不拔的決心。
第二,時間是療傷的最好良藥。案件剛剛發生時,被害人親屬必然處于極其悲痛、極度仇恨的狀態,短時間內不能諒解嫌疑人。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害人親屬的傷痛會漸漸平復,開始適應新的生活狀態。所以這類案件,有些時候我們不急著讓案件快點進入下一個程序,因為通常犯罪嫌疑人判處的刑期遠遠大于案件辦理期間羈押的時間,如果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長,被害人家屬的情緒也在逐漸平復,那么達成刑事和解的希望也會增大很多。
辯護路徑七:主體辯護
某些故意殺人案件中,嫌疑人犯罪時的年紀,可能正好處在刑事責任年齡的邊緣地帶。在我國某些經濟不發達的偏遠地區,普遍存在年齡記載不真實的情況。如果該案件恰好發生在這些特殊地區,嫌疑人年齡方面的證據不夠充分有力,那就為律師提供了辯護的有利空間。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差異較大,在死刑案件中,嫌疑人的年齡一旦存疑,司法機關在處理的時候就必須非常慎重。
辯護路徑八:疑點辯護
某些故意殺人案件作案人并不是被當場抓獲,而是先發現尸體、公安機關經過排查后鎖定犯罪嫌疑人,這類案件的作案人并不確定,也就難免存在證據疏漏。這類案件由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害人的死亡與嫌疑人有關,公安偵破難度較大,律師辯護空間也較大。對于這類作案人不確定的故意殺人案件,辯護律師要綜合全案證據,挖掘疑點、放大疑點。故意殺人案件在事實方面的認定,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對于存在疑點的案件,法院一般會做出留有余地的判決,辯護律師從“增加合理懷疑”的角度入手,動搖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信心,則可能達到較好的辯護效果。
為了挖掘案件疑點,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突破:
首先,分析作案動機。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是否強烈?除嫌疑人外,是否存在其他有作案動機的人?如被害人的仇人、覬覦其財產或姿色的其他人等。
其次,核查作案現場。再高明的罪犯也往往會在作案現場留下蛛絲馬跡。重點核查作案現場是否有打斗痕跡、是否遺留了其他不屬于犯罪嫌疑人的可疑的腳印、指紋、毛發等物品。
最后,分析物證是否確實充分。核查故意殺人案中的作案工具是否找到、作案工具是否確實屬于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其他人的指紋、血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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